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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4050”人员就业主要政策 http://www.lxrcsc.com 2011年08月01日09:16 双击鼠标滚屏 2.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交费标准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期限一般为3年。 3.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单位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交费标准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5%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4050”人员在以上岗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2年。 4.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对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按500元补贴)。 5.自主创业场租费补贴和岗位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的,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按年租金10%、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租费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派送服务、保健服务)、 “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年租金15%、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租费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同时给予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 的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6、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创业培训补助。积极鼓励劳动者参加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600元/人以内给予补贴。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人劳社保局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书》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 。 7、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自行从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在小额担保贷款额度(2万元)内,市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 兰溪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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